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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天起,一大波新政新规实施了!

   发布日期:2015-10-14    查看次数: 2154

从今天(10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改革政策将实施。10月1日起实施的新政有哪些与合格评定机构有关,与读者有关?“中国认可”小编搜集了相关信息,现在就带你去了解!

10月1日起

“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实施

2015年10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新食安法)将正式实施。近年来,国内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监管体系、手段和制度等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食品安全问题仍然令人堪忧。新食安法即将走马上任,消费者应该关注哪些要点呢?

婴幼儿奶粉管理上升到药品级别

新食安法规定婴幼儿奶粉的配方将从备案制改为注册制。所谓注册制,即要对奶粉的配方进行注册,这意味着我国对婴幼儿奶粉的管理上升到药品的级别。9月2日,《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管理办法》正式公开征求意见,这份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的征求意见稿,对在国内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根据征求意见稿,同一企业注册的一个产品配方只能生产一种产品,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不得限定区域销售,不得为销售商专门定制生产。业内人士表示,这一严苛的规定将有利于规范混乱的婴幼儿奶粉市场。

转基因食品标示要放在显著位置

新食安法对转基因食品标示做出要求。现在转基因食品的标示,要么标识很小,消费者很难注意到;要么有些商家乱标示,以“非转基因”作为炒作噱头。新法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未按规定标示的,企业或将最高可面临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甚至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剧毒、高毒农药禁用于蔬菜瓜果

新食安法明确剧毒、高毒农药禁用于蔬菜瓜果。利用剧毒农药、化肥、膨大剂等对蔬菜瓜果进行病虫害防治、催肥,是消费者最担忧的食品安全问题之一。新法明确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这有利于进一步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消除消费者对有“毒”蔬菜瓜果的担忧,提升消费者对普通食品的消费信心。

保健品说明书不能涉及治疗功能

新食安法明确,保健食品声明“不能替代药物”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与注册或备案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网购到不合格食品可索赔

新食安法规定,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持照经营,同时提供生产经营的第三方平台有审核经营者证照的责任,也就是说,以后对入网的食品经营者要需做三件事:实名登记、明确责任、审查许可证。现各大网络平台上卖的食品可谓鱼龙混杂,消费者在网购中买到不合格产品,大多数人只能吃哑巴亏,而新食安法将对网购食品监管乱的现象带来改变: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或由交易平台提供赔偿。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

从管理上看,新食安法进一步简政放权,将食品流通许可与餐饮服务许可两个许可整合为食品经营许可,减少许可数量,并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同时明确规定了一企一证原则和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经营实施分类许可,将食品生产分为粮食加工品等31个类别,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等10个类别。

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新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便于有效追溯食品源头,分清各生产环节的责任,对提高我国整个食品安全可信度和食品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同时,通过追溯体系的健全,有利于追踪溯源地查处各类食品违法行为,对净化整个食品行业环境,促进食品产业发展意义重大。

“风控”监测更加突出预防为主

对比之下,新食安法的管理理念明显加强了“风控”监测,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制度,增设了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还通过建立信用档案,制定年度监管计划等多重方式全面降低风险。具体的规定如建立风险监测,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实施风险分级,对食品确定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关产品的危害因素进行评估等。

大幅强化和提高了惩罚力度

对之前法律责任过轻的诟病,新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采取更加具体和严厉的措施。首先,强化了刑事责任追究,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第二,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比如,生产经营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新法则提高到处以30倍的罚款。第三,非法提供场所增设罚则。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新法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规定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

10月1日起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全国推行

10月1日起,“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推行。其中规定,“三证合一”后,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可知: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需要提醒的是,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10月1日起

手机流量当月不再清零

移动、电信、联通将从10月1日开始推出当月流量不清零的服务:1用户当月剩余流量可转到下月继续使用;2 下月优先使用上月未用完流量;3 剩余流量不能累计到第三个月;4 所有手机用户默认开通当月流量不清零服务,无需申请。

10月1日起

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修订实施

2015年9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结合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二、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三、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作为系统识别,不打在对外证照上。四、对已设立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规定执行。

10月1日起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施行

2015年9月11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要求,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经营范围中涉及的有关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该规定对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和后置许可经营项的申请登记流程及有关事项分别予以明确。规定中要求企业依法向社会公示其经营范围有关事项,具体情形包括: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自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证件名称等事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设立时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事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0月1日起

小微企业所得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进一步扩大

2015年9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为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来源:中国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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