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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不能“飞”出法律边界

   发布日期:2015-02-28    查看次数: 1976

微信红包不绑定银行卡就不能提现,是否涉嫌不当得利?微信红包是否存在洗钱风险?微信红包用户的个人信息能否保护到位?


在刚刚过去的羊年春节,微信红包着实火了一把,“红包满天飞”成为一道独特的风景。据悉,从除夕到初八,超过800万用户参与抢红包活动,超过4000万个红包被领取,平均每个用户领到4至5个。不过,微信红包盛宴过后,红包“后遗症”开始逐渐显现,抢到的红包如果没有提现,资金去向如何?如何保证红包内资金及绑定银行卡的安全?如何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人们对此有不少疑虑。


有人认为,腾讯利用微信红包发起了一场互联网金融的“珍珠港偷袭”,其攻城掠地、势如破竹的气势背后,可能存在的法律空白和监管漏洞,值得担忧。但也有人认为,一些“互联网金融”仅仅是互联网营销,无非是把以往银行的营销手段搬到了网上,就如同在互联网上卖药并不等于“互联网医药”。笔者认为,微信红包等互联网金融业务尽管具有创新性,但其整体上仍处于现有法规调整范围之内,也处于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之下。例如,微信支付会受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约束,即使微信绑定了银行卡,也要受《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约束。此外,互联网金融不管如何创新,也要遵循《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本法律的要求。眼下,审视微信红包等互联网金融业务是否符合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比“法律空白”、“监管漏洞”的问题更为紧迫。


例如,微信红包不绑定银行卡就不能提现,是否涉嫌不当得利?根据规则,抢到手的红包如不提现,不会自动退还到发放者手中,只会停留在微信“新年红包”中。那些因为没有绑定银行卡而沉淀下来的资金,单笔来看金额或许不多,但总量绝不是小数。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朋友之间通过微信发红包,本质是一种赠予行为,红包是赠给朋友的,而不是赠给“微信”的。但由于红包提现设置了绑定银行卡的前提,有些人基于安全顾虑没有绑定,于是一些红包既没有支付给受领人,也未退回赠与人,而是沉淀在支付公司账户上。支付公司长期占有该笔沉淀资金,恐怕涉嫌不当得利,依据法律应当及时返还。


又如,微信红包是否存在洗钱风险?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因此,我国法律赋予金融机构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特定的反洗钱义务,如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而在微信红包发放过程中,无论是红包发送人还是领取人,并没有身份认证环节,即使绑定了他人的银行卡,资金仍能顺利支付,这就为洗钱留下隐患。《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对于“短期内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的,应当将其作为“可疑交易”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而在微信红包发放过程中,一笔资金分装若干红包发送受赠人,与上述可疑交易具有一定程度的形似。春节期间4000万个红包满天飞,如有不法分子将非法所得包成红包而瞒天过海、浑水摸鱼,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监测?


再如,微信红包用户的个人信息能否保护到位?当与手机和银行卡绑定之后,微信红包就不再只是游戏,而包含了个人账号、密码等敏感信息。最近有网友反映,自己收到朋友发来的链接,点开后能看到对方手机里收发红包和提现的全部记录,甚至包括银行卡尾号和姓名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无论公众是基于娱乐或其他原因参与红包游戏,微信红包终究是一款产品,作为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微信红包涉及上千万用户的海量个人信息,一旦泄露,结果将是灾难性的。


总之,人们乐见金融创新,希望微信红包“飞”得更远,但决不能“飞”出法律边界;同时,也只有坚持法律的护航,才能让微信红包等互联网金融业务“飞”得更高。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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